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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辦法,自113年12月17日起依修正辦法辦理。

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四、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五、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家屬中僅年滿十入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前項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