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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規定為何?

役男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應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5條規定辦理。其就學規定要以:役齡前(18歲之年12月31日前)出境或役男(19歲)取得入學許可經核准出境,於19歲徵兵及齡之年1月1日以後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男,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得準用在國外就學役男申請再出境規定辦理。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或19歲徵兵及齡之年1月1日以後赴大陸地區,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境,應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並準用國外就學役男申請再出境規定辦理。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件,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臺灣海基會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