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按月將前條規定提撥之款項繕造交易清冊後,於次月底前交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同條例第82條規定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未按月繕造清冊交付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依所應交付之總額定其罰鍰數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