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殯葬文化係社會上的人們因對死亡後的世界,無法了解與接觸,因此對其產生恐懼與憂慮,為降低這些恐懼感受,於是延伸出諸多趨吉避凶之禁忌行為,並從中發展出喪葬禮俗,再加以儒家思想中一脈傳承得倫理思想,導致了喪禮的起源,從殯喪儀式、殯喪服飾,甚至是殯喪儀式與禮制等逐漸彙整成完整的繁複殯喪儀式。又因世人普遍相信鬼魂具有超凡能力與神奇力量,能夠庇佑子孫,因而滋長了畏懼與崇拜心理。從而在靈魂觀與生死觀重疊影響之下,埋葬死者習俗中涵蓋的孝道倫理、輪迴報應、家族主義以及社會關係調整等,漸漸共同彙集而形成一套祭祀儀式,此即為殯葬習俗之來源。
自古以來,國人篤信方位風水與行事時辰的優劣可主宰子孫吉凶,甚至是家族命運的興衰,故而喪事過程中各項重要儀式與禮節,包括:入殮、 移柩、發引等,都須請地理師來選擇良辰吉日,製作日課表並公告在明顯處。而擇地,則是選擇埋葬之吉地與方向,目前雖多行火化,但骨灰安置於靈骨塔,也須依亡者生辰、當年的吉向、塔位建築坐向來選擇吉位。
在趨吉避兇之生物趨力下,為取得「天時」及「地利」,人們開始搶定火化吉時及土葬或晉塔之吉位,以求「人和」—家族興旺,至少迴避惹禍上身;在現今政府提供吉時及吉位資源珍稀的性質下,人們開始藉由「紅包」以取得殯葬設施使用之先機,「紅包文化」油然而生。
二、殯葬紅包之合法性
(一)殯葬紅包之意涵
過去社會中,若家中有喪事,家族或鄰居無償合作幫忙完成喪葬事宜,而喪家會給予紅包以去穢氣,而現今社會已無過去之社會連帶情形,多數由殯葬服務業者收取專業服務費用後,代為租借公立殯葬設施並規劃禮儀服務,而公立殯設施操作人員亦由政府支付薪資及提成獎金,爰無理由再以沖晦取吉之藉口而收取紅包。
(二)現今收取紅包之合法性
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公務員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得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例如:殯葬業者或喪家為使喪葬事宜能順利進行,希望火化場公務員能在職務範圍內加以「關照」,而表示要給 「紅包」,或雙方有合意或已實際交付「紅包」, 在客觀行為上即已該當「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之構成要件,而本處之職員、技工、工友及約僱人員皆為刑法第10條所稱之公務員,係刑法及貪汙治罪條例之適用對象,不可不慎。
三、貪汙與便民之界線
貪汙與便民之界線即在於是否有「對價關係」,簡單來說,就是公務員是否有出賣權力以獲取利益之行為與認知,如果無該層關係,則難以成立貪汙犯罪;而本處員工於合法且無額外收費情況下,協助民眾完成行政作業,即可稱為便民,例如:民眾趕著晋塔事宜,火化人員在合於本處規定情況下,幫忙調度火化爐具進行大體火化,讓民眾得以在預定時間晋塔,即為便民案例。
四、嚴守分際—冥陽兩利
貪汙與便民僅一線之隔,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讓往生者的最後一哩路,如詩人徐志摩所述:「悄悄的我走了,正如我悄悄的來;我揮一揮衣袖,不帶走一片雲彩。」,讓往生者與在世者浪漫的再別康橋,世間再無紛擾波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