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境内110年度「未符土地使用分區」之殯葬設施面積較108年度有増加情形,
爰請各公所確實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
加強查報違法設置之殯葬設施
(例如於都市計劃工業區設置禮廳、靈堂)
及違法殯葬行為(例如於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上設置墳墓)等,
以避免未依規定設置之殯葬設施繼續擴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