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規定
殯葬服務業於第四十二條申請許可事項有所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向許可經營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商號)變更負責人、營業地址或名稱請於15天前向本府民政處生命禮儀管理科申請變更*********
若未於15天前辦理變更申請本府將依殯葬管理條例第85條規定辦理。
殯葬服務業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