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殯葬管理條第49條規定:「殯葬服務業就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簽訂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及同條例第88條規定「殯葬服務業違反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請務必簽訂書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