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保自然葬介紹:
所謂的環保自然葬,指的是當人死亡後,以火化的方式將遺骸燒成骨灰,之後不做永久的設施、不放進納骨塔,亦不立碑、不造墳。也可說是:「讓遺體化作春泥、回歸大地,避免環境的破壞,節省土地的資源,提昇殯葬文化及人的精神內涵。」。
二、「環保自然葬法」的態樣與作法
環保葬法可分樹葬、灑葬、海葬、花葬等,說明如下:
(一) 樹葬與花葬:
樹葬與花葬是指於公墓內將骨灰藏納於土中,再植花樹於上,或於樹木根部周圍埋藏骨灰之安葬方式。實施樹葬之骨灰須經研磨裝入容器,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自然腐化,且不含毒素成份。目前多使用玉米澱粉製作、可分解的骨灰罐。
(二) 海葬(海上骨灰拋灑):
海葬是將研磨處理過之骨灰(或裝入無毒性易分解材質之容器)拋灑於政府劃定之一定海域。火化後的骨灰,需經過再處理,使其成為小顆粒或細粉,目前的作法是用雙層環保袋包裹盛裝,並加入五彩石增添重量,當船行駛至外海,由家屬為亡者做最後祝福祈語後,將環保袋伴隨鮮花拋向海中,於眾人默禱下,目送骨灰沉入海中。
骨灰撒海,衝破了傳統的「入土為安」觀念。「人從自然中來,又回到自然中去」,海葬是繼墓葬以後的重大改革,是人類思想的一大躍昇。臺灣地區四面環海,海葬若能慢慢蔚為風氣,將是未來臺灣殯葬文化另一特色。
(三) 灑葬(公墓內骨灰拋灑)、植存(公墓外骨灰拋灑或埋藏):
在政府劃定的特定綠化地點、花園或森林,以拋灑或埋藏骨灰之方式進行,不立墓碑不設墳,不記亡者姓名,以供永續循環使用,並彰顯人於往生後一律平等之觀念。
環保自然葬法符合環保又節省墓地,想想看,在看似公園的墓地,其中開滿玫瑰、櫻花、山茶、杜鵑、海芋等花朵,到處長滿樹林,蒼翠蔭天,不見一絲黃土,如此景象對於逝者是何等的享受、何等的安詳!人死後,終究黃土一坏,予其讓蛆蟲啃食,倒不如火化成灰,回到大自然的懷抱,無論是樹葬、灑葬、海葬、花葬,都是透過大自然的洗禮,讓生命經火化銳變,而脫胎換骨,浴火重生,來得自然,走得輕鬆安祥!
三、相關法規:
(一)「殯葬管理條例」第18條第4項、第5項: 專供樹葬之公墓或於公墓內劃定一定區域實施樹葬者,其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但在山坡地上實施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者,以喬木為之者為限。 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以裝入容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 (二)「殯葬管理條例」第1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劃定一定海域,實施骨灰拋灑;或於公園、綠地、森林或其他適當場所,劃定一定區域範圍,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 前項骨灰之處置,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如以裝入容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之區域,不得施設任何有關喪葬外觀之標誌或設施,且不得有任何破壞原有景觀環境之行為。第一項骨灰拋灑或植存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三)「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 依本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劃定之一定海域,除下列地點不得劃入實施區域外,以不妨礙國防安全、船舶航行及漁業發展等公共利益為原則: 1、各港口防波堤最外端向外延伸六千公尺半徑扇區以內之海域。
2、已公告或經常公告之國軍射擊及操演區等海域。
3、漁業權海域及沿岸養殖區。
四、3分鐘認識溫暖告別的環保葬
環保自然葬強調不立碑、不造墳、不進塔,將遺體火化後,骨灰經特殊研磨處理,或灑或埋,回歸大自然,大致可分為公墓內以及公墓外兩種。
公墓內為樹葬和花葬,兩者都將亡者骨灰研磨後,放在可分解的容器內,再將骨灰灑在葬區。樹葬與花葬都不立墓碑,也不記亡者姓名。讓亡者與花草樹木同眠。
如海葬、植存。海葬係將骨灰拋灑在政府規定的海域內,或裝入可分解容器,再拋入海中。植存則像是樹葬與灑葬的結合,但地點是公墓外政府規劃的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