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國72年11月11日以前設置的墳墓,如經核准修繕墳墓,僅得「依原墳墓形式修繕,不得增加高度或擴大面積」。 2、民國72年11月11日以後設置的墳墓,不得修繕,只能維護。 3、如確定欲進行的工項及工法,屬於「修繕」墳墓後,應先向新竹縣政府民政處-生命禮儀管理科, 申請墳墓修繕許可證明,核可後,才可以「修繕」墳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