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國72年11月11日(不含)以前「既存」設置的墳墓,如經核准修繕墳墓,僅得「依原墳墓形式修繕,不得增加高度或擴大面積」。 2、民國72年11月11日(含)以後至91年7月19日(不含)以前「合法申請」設置的墳墓,如經核准修繕墳墓,僅得「依原墳墓形式修繕,不得增加高度或擴大面積」。 3、如確定欲進行的工項及工法,屬於「修繕」墳墓,應先向新竹縣政府民政處-生命禮儀管理科,申請墳墓修繕許可證明,俟核可後,才可以「修繕」墳墓。